國紭IV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試行)》 的
通知
礦安〔202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現將《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试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紭IV山安全監察局
2021年5月25日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办法(試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礦山安全生産工作,把重大隱患當成事故來對待,把隱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防护礦山生産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國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别規定》《安全生産违法行为行政處罚办法》《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暂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条 礦山重大隱患的判定,依據《煤矿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金属非金属礦山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标准(試行)》(安監总管一〔2017〕98号)履行。
第三条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礦山重大隱患立案調查處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對礦山检查时發現的重大隱患,比照“谁發現、谁調查”的原則,負責組織調查。
第五条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执法人員發現礦山重大隱患后,除按法律法規要求處置外,應马上向本部門報告,視情節責成企業調查或者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組织立案調查。
不属于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权責范圍內的重大問題或者隱患,應当按規定移交有关部門處理並做好記錄。
礦山企業自查發現的重大隱患,企業主动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的,原则上由企業組織調查,調查情况应即时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
上級部門認爲需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级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的重大隱患。
第六条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应成立調查組,實行組长負責制。組长由牵头現场执法的部門派員擔任,成员原则上由本级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成。
第七条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重大隱患情况及其产生的經過、原因;
(二)认定礦山及其上級公司造成重大隱患的責任;
(三)提出對責任者的行政處罚和其他问責建議;
(四)提出整改措施;
(五)提交重大隱患調查報告。
現场执法發現的多个重大隱患,可以由一個調查組开展調查,形成一個調查報告。
第八条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報告应当在重大隱患調查組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交,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九条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報告应当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基本情况;
(二)重大隱患情况;
(三)調查經過;
(四)重大隱患产生的經過及原因;
(五)认定造成重大隱患的責任和對責任单位、責任人的處罚處理建議;
(六)整改措施。
第十條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報告經牽頭組织調查的部門批准同意后,相关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权限恭顺序,對相关責任单位和責任人實施行政處罚和问責。
對未按要求完成重大隱患整改的礦山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約談。
對發現重大隱患不如时整改、仍組织从業人員冒险作業的礦山,要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對存在重大隱患仍然进行生産建设的,要依法責令停产整頓,并移送相关部門依法暂扣证照;對88个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産,依法應當關閉的,要提請有關地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對经停产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条件的礦山,要提請有關地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十一条 調查組认为应当追究礦山企業相关人員責任的,要比照人員管理权限,向企業(部門)提出书面建議或者移送上级管理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處理。
第十二条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報告的落實情况,由負責重大隱患調查的部門或者单位进行實地查驗,落實到位方可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組織調查的部門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