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試行)》印發
發布時間:2021-05-28

紭IV山全監察局關于印發

《礦山重大隱患調處理辦法試行 

通知

礦安〔2021〕49號

各省、自治區、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將《礦山重隱患調處理辦法(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紭IV山安全監察局

2021年5月25日

礦山大隱患調查理办法(試行)

第一条 为强礦山安全生産工作,把重大隱患當事故來對待把隱患排查治理挺事故之前防护礦山生産安全事故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國全生産法》《國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産安全事故特别規定》《安全生産违法行为行政處罚办法》《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暂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条 礦山重大隱患定,《煤矿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金属非金属礦山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标准(試行)》(安監总管一〔2017〕98号)履行

第三条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礦山重大隱患立案調查處理适用本办法。

条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對礦山检查时發現的重大隱患比照“谁發現、谁調”的原則,負責組織調查

第五条 礦山安全監察部門执法人員發現礦山大隱患后,除按法律法規要求處置外應马上向本部門報,視情節責成企調或者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织立案調查

不属于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权責范重大問題或者隱患,應当按規定移交有关部門處並做好記錄

礦山企業查發現的重大隱患,企業主动向礦山安全監管察部門報告的原则上由企業組織調查調查情况应即时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

上級部門認爲需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级部門負責組織調查重大隱患

第六条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应成立調查組,實行組长負責制。組长由牵头現场执法的部派員擔任成员原则上由本级礦山全監管監察部門或者其他有礦山安全理職責部門組成

第七条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查明重大隱患情况及其产生經過、原因;

(二)认定礦山其上級公司造成重大隱患責任;

(三)提出對任者行政處罚和其问責建議;

(四)提整改措施

(五)提交重大隱患調報告

現场执法發現的个重大隱患,可以由一個調查組开展調查,形成一個調查報告

第八条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報告应当在重大隱患調查組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交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0個工

第九条 礦山重大隱患調報告应当包括下列容:

)礦山基本情况;

)重大隱患情况

(三)調查經過

(四)重大隱患产生的經過及原因;

(五)认定造成重大隱患的責任和責任单位、責任人的處罚處理建

(六)整改措施

第十條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告經牽頭织調查的部門批准同意后相关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权限恭顺序,對相关責任单位和責任人實施政處罚问責

未按要求完成重大隱患整改礦山企業,依照有關進行約談。

對發現重大隱患不如时整改、仍組织从業人員冒险作業的礦山要依法施聯合懲戒

對存重大隱患仍然进生産建设的,要依法責令停产并移送相关部門依法暂扣证照;88个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産依法應當關閉的,要提請有關地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對经停产停業整頓仍具備安全生産条件的礦山要提請有關地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十一条 調查組认为应当追究礦山企業相关人員責任的,比照人員管理权限向企業(部門)提出书面建議或者移送上级管理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處理。

第十二条 礦山重大隱患調報告落實情况負責重大隱患調查部門或者单位进行實地查驗落實到位方可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 礦山重大隱患調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組織調查的部門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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