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造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國紭IV山安全監察局制定印發了《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移交工作的通知》(礦安監綜〔2021〕33號)。爲進一步推动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移交工作,确保2021年7月1日前稳妥完成移交并保全工作连续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整理形成了《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移交工作问答》。
一、爲什么要開展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移交工作?
答:一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産土地改造發展的意见》中要求,“第十条 改造重點行業土地安全監管监察体制。依靠国家煤礦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礦山安全生産監管监察,优化安全监察機構布局,将国家煤礦安全监察機構担负的安全生産行政許可事項移交给地点政府承担”。
二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职能配置、內设機構和人員编制规定>的通知》中要求,“第八条 将煤礦安全生産許可、建设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验收核查、检验检测機構痊Fぁ⑾嚓P人員培训等事項移交給地点政府”。
三是《国务院关于深化“證照分离”改造進一步激發市场主体發展活力的通知》中關于“優化審批服務”的要求,對“重要工業中文产品(除食品相關産品、化肥外)生産許可證核發等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含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業就近辦理”。
二、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相關颁證管理部門如何变化?
答:《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离”改造進一步激發市场主体發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造清单(2021年全国版)(共523項)”中规定:
煤礦安全生産許可由国家矿山安监局(所属各省煤监機構)移交至各省级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国家矿山安监局担负制定煤礦安全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實施,各省级煤礦监察機構担负监督检查地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産准入許可工作。6月25日后,各煤礦企業可通过各省级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监察機構政府網站公报中查詢。
三、移交期间煤礦企業应当向谁申请安全生産許可證?
答:2021年6月30日前,各煤礦企業可以向煤礦安全煤监機構继续申请煤礦安全生産許可相關事項,并由省级煤礦安全监察局担负办结。2021年7月1日起,由各省级煤礦安全监管部門負責受理及辦理工作,各煤礦企業仍通过煤礦安全生産综合信息系统(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管理系统https://zhxx.chinamine-safety.gov.cn/mj/a/login)申报辦理。各煤礦企業可通过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监察機構政府网站公报中查询系统入口。
四、移交后煤礦企業是否需要重新取得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
答:不需要,各煤礦企業目前已取得的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五、移交前后煤礦企業申报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的辦理條件是否存在變化?
答:爲深入落實国务院“證照分离”改造要求,此次移交工作本著“三個不變”的原則,原則上不妨碍煤礦企業正常的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申报辦理工作。
一是煤礦企業辦理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件不變。各煤礦(井工、露天)及其上级企業在申报辦理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时,仍參照《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办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取證的安全生産條件及申报资料目前保全静止。
二是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辦理流程不變。各煤礦(井工、露天)及其上级企業在申报辦理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新办、延期、直接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項时,仍参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辦理流程目前保全不變。
三是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辦理信息系统静止。各煤礦(井工、露天)及其上级企業申报辦理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时,仍可正常使用原企業账号登錄煤礦安全生産综合信息系统(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管理系统)辦理或通过各省级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政府网站公报的链接地址登錄申报。
六、煤礦安全許可事項何时完成移交?
答:比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离”改造進一步激發市场主体發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笼罩清单管理,比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爲备案、實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法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造”的要求,此次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移交在2021年7月1日前完成。
七、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辦理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問題?
答:目前,《煤礦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办法》正在修订中,各省级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参照原规章履行。
八、煤礦建设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是否移交给省级煤礦監管部門?
答:本次《国务院关于深化“證照分离”改造進一步激發市场主体發展活力的通知》中不涉及煤礦建设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事項,此項工作目前仍由省级煤礦安全监察局担负审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