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造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有關要求,做好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移交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务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造發展的意見》,落實《國紭IV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改造要求,比照《國务院關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造進一步激發市场主体發展活力的通知》工作部署,將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移交至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承擔,實现煤礦安全監察機构“放得下、交得清”、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接得住、管得好”,確保移交前後審查標准不降、監管監察有力、安全生産形势平穩。
二、移交事項
將煤礦安全監察機构承擔的煤礦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移交至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承擔。
三、具體工作任務
1.編制移交方案。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简称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构(以下简称監察機构)要結合實際情況,主動溝通,分別制定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移交工作方案,明確移交工作負責人和工作完成時間、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等內容。
2.熟悉業務流程。監管部門要依据法定审批流程,尽快明确負責煤礦安全生産許可申请受理、材料審查、審批,許可證頒發、變更、延期、暫扣、注銷、吊銷,許可證制作等相關部門及負責人,並熟悉安全生産許可證網上辦理流程及操作要求。監察機構要安排負責許可证辦理的業务人员到監管部門開展指導培訓業務系統使用等工作。並于6月21日前分別填寫並報送“煤礦安全生産許可移交工作表”(見附件1、附件2)。
3.及時向社會公開。監察機构应將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移交承接部門向社会公报。監管部門要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和規則,制作行政許可事項公报(包括辦事指南、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申辦條件、申辦方法等內容),于6月25日前通過各部門政府網站主動向社會公開。
4.開展移交工作。監管部門與監察機構要加強工作溝通協調,加快做好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移交的各项工作,在2021年7月1日前完成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正式移交,簽訂確認並上报“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項移交登記單”(附件3)。移交工作過程中發現問題,可即时与國家矿山安監局聯系。
四、工作要求
(一)明確移交過程辦理權限。監察機構已頒發的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6月30日前,已受理正在辦理的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项,應由監察機構負責辦結。從7月1日開始,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项由監管部門負責受理辦理。不得發生推诿、停辦现象。
(二)做好交接具體打算工作。辦理交接时,應一並移交相關空白證件、許可文书等文本資料、安全生産許可证網上辦理相關權限等,確保審批工作不出現空擋。監管部門可依据工作需要,提前制作專業印章和鋼印,正式移交後,監察機构的專業印章和鋼印应按規定上交。
(三)用好安全許可信息化系统。自7月1日起,監管部門要使用全國同一的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证管理系统开展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证的網上受理、审批等工作,督促指导煤礦企業做好煤礦企業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填報工作。
(四)處置安全生産許可管理档案。依据档案管理相關規定,比照“谁承辦、谁负責”的原則,差不多辦理完成的安全生産許可管理档案由監察機构保存。監管部門需要调阅档案的,監察機构应当主动予以协助。
(五)制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部門联动,协同研究制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將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项列入重点監管内容,嚴格各项監管措施履行,坚决杜绝移交前後出现監管“盲区”和“真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對標對表實施挂圖作戰。監管部門和監察機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認識統一到黨中央、國务院關于安全生産土地改造發展的重大部署上來,加強对煤礦安全生産許可事项移交工作的组织領導。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牽頭負責,建立工作專班、明確工作重點、倒排時間節點、實施挂圖作戰,爲高質量推進移交工作提供坚強组织保障。
(二)積極對接,即时熟悉工作流程。監管部門要不同不靠,主动與監察機構接洽,组织相關人员即时熟悉煤礦安全生産許可相關法律法规、辦理流程及必备專業知识,增強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和服务指导能力。監察機构要積極支持,主动配合監管部門熟悉、開展業務工作。
(三)公開晶莹,严格规范辦理。監管部門要确保配备的煤礦安全許可事项辦理人员专業和數量滿足工作需求,审批權限不得下放。要科学设置煤礦安全許可事项辦理顺序,简化辦理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嚴格落實網上公开辦理要求,主動同意社會監督,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
附件:
1.煤礦安全生産許可移交工作表(監察機构填寫)
2.煤礦安全生産許可移交工作表(監管部門填寫)
3.煤礦安全生産許可移交登记单
國家矿山安全監察局综合司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